一村(居)一律师调解成功典型案例----村民:“我的宅基地”不准村委会建文化广场
2015-5-21
来源:未知
点击数: 3401 作者:未知
一村(居)一律师调解成功典型案例
村民:“我的宅基地”不准村委会建文化广场
一、基本案情
2015年初,电白区霞洞镇塘涵村委会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决定在村里集体土地上选址建一个供村民日常健身娱乐之用的文化广场。由于文化广场的选址土地上已有村民崔某某在上面种植了竹子,村委会与崔某某协商将竹子砍伐以便建文化广场,村委会会对被砍掉的竹子进行经济补偿,经崔某某同意,施工人员砍掉竹子开始施工。文化广场施工一段时间后,崔某某却突然反悔称建文化广场的土地是自己的宅基地,不同意村委会在上面建文化广场,但村委会的干部及村民代表调查的结果却是:建文化广场的土地是塘涵屋仔村预留的机动地,并非崔某某的宅基地。村委会干部多次向该户村民解释土地的权属问题,可始终协商不下。后来,崔某某竟前往文化广场的施工现场破坏,造成集体财产受损,导致纠纷升级。为此,村委会和霞洞镇司法所多次出面处理和协调,霞洞镇派出所也曾出面处理和批评教育,但都没能解决问题,文化广场的施工被迫停止。
二、调解经过
霞洞镇驻村律师招敏佳、张展到塘涵村委会提供法律服务时,村委会干部向驻村律师反映了该起纠纷。了解情况后,驻村律师建议组织双方到现场调解。
2015年4月30日,村委会召集了崔某某、村民代表和部分村民,联合霞洞镇司法所、霞洞镇国土所、驻村律师招敏佳、张展到现场给崔某某解释法律规定,解决双方的纠纷。崔某某向驻村律师反映说:建文化广场的土地是自己的宅基地,自己在上面种植了竹子,村委会砍掉竹子在上面建文化广场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塘涵村委会主任崔桐则反映说:经调查,建文化广场的土地是塘涵屋仔村预留的机动地,并非崔某某的宅基地,竹子则是崔某某在没有经过村委会的允许,私自种上的,起初村委会是在得到其同意才砍的竹子,并对其进行了经济补偿,村委会建设文化广场合理合法。驻村律师还了解到崔某某在村里已有一块宅基地,其也在上面盖上了房屋入住多年,而建文化广场的土地之前没有房屋,只是种植有竹子。了解清楚情况后,驻村律师向崔某某解释到:在建的文化广场取得了村里和镇里的合法手续,是合法的施工项目。你主张土地是你的宅基地,但又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经村里调查,证明是塘涵屋仔村预留的机动地,并非谁的宅基地,因此,你不应阻止施工。再者,村里面已分配了宅基地给你,你也在分配的宅基地上建了房屋并入住多年,根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因你已有一处宅基地,依法争议地已不可能是你的宅基地。另外,宅基地不是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后,如上面没有房屋,土地应收归集体。经过驻村律师耐心地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普及相应的法律知识,崔某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不再阻止文化广场的建设。驻村律师也因此赢得了在场村民们的阵阵掌声。
三、心得体会
该起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部分村民对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不了解,例如有的村民认为:一户可以拥有多处宅基地,宅基地可以被继承等等。因此,驻村律师以后的法律服务重点应该多普及土地方面的法律规定,使村民对农村土地有一个统一的认识。
作者: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
招敏佳 张展律师
二O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