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施行了十三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终于实质废止了!
但是,不必紧张!废止24条,并不是说正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要保护了,而是法律必须以正义价值为基础,追求公平和正义。
就算我们废止“24条”,恢复到“24条”之前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采取由债权人举证证明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原则,债权人也完全可以控制自己的风险并得到较大的法律救济:
第一,债权人要有风险意识。
在经济交往之中,债权有可能得不到实现,是可以预见的,也是经济关系中必须承受的风险之一。
债权人在形成债权债务时,应当尽一定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可以对风险作出判断和控制,如果认为有风险,可以不交易。
债权人基于对举债人的信任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现举债人无力偿还,那也是债权人自己判断失误,应该自行承担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后果。如果债权人不在自己身上找原因,企图让举债人的配偶来承担债权人判决失误的后果,将自己的投资失败和判断失误转嫁到举债人的配偶身上,那是错误的想法。
第二,要求举债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
债权人如果认为需要举债人的配偶承担责任,完全应该让举债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或事后确认。因为,从道义上,如果不让举债人的配偶知情,日后却要求举债人的配偶承担责任,说不过去。
举债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据,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等其他体现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有关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力证据。
举债人的配偶也要注意了:你的签名和意思表示是很值钱的哦!所谓一诺千金!对于各种不知情、未受益的债务可不要糊里糊涂以各种形式签名确认或事后确认啊!
第三,要求举债人提供必要的担保和抵押。
为保证债权得以实现,债权人可以要求举债人提供必要的担保和抵押。如果举债人提供了必要的担保或者以其个人名下的财产登记抵押,作为善意的债权人,完全可以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权益。
第四,要求举债人提供证据证明举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债权人在与债务人形成债权债务时,应当注意举债用途和去向,可以让举债人提供必要的证据,以证明其举债的目的、合理用途并监督其举债的正当去向,如其提供的证据能证明用于举债人的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属于举债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五,依法提起无效之诉或撤销之诉。
在债权债务形成之后,债权人如果认为举债人转移财产或约定将举债人的财产分给其配偶以减少偿付能力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提起无效之诉或撤销之诉,这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们不让无辜的配偶“被负债”,并不意味着正当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