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01月23日晚上10时,梁文光律师接到驻高州市古丁镇某某村委会治保主任余某电话,要求第二天一早到其村的大某冲经济合作社调解姚某一、姚某二封村路纠纷,并说村中道路已无法通行,致使村中部分村民上访,民愤极大,不解决此事将会导致矛盾激化,甚至会发生群体伤害事件。梁文光律师接电话后,发现2018年01月24日刚好有案开庭,无法抽身,但为了解决此纠纷,当晚与委托人沟通解释,安排另一位律师按时前去开庭,以便第二天及时到村中调解。第二天早上6时许,梁文光律师就与实习生覃静一起开车100多公里到龙湾村委会,并与当地司法所周才所长说明情况,周所长认为案件牵涉群体事件,要求一起参与调解。
2018年01月24日早上8时,梁文光律师一行5人(律师方面2人、司法所方面1人、村委会干部方面2人)就到事发地点了解情况。经调查,得知以下基本情况:姚家兄弟世居高州市古丁镇龙湾村大山冲村经济合作社,大山冲姚族兄弟为了方便出入,决定在村中通硬底化公路,经大家协商,约定通硬底化公路所占用的土地各家无偿贡献并平摊修路的其他费用,但姚某一、姚某二父子一家因在深圳市谋生种菜,无人在家而缺席了会议,但经过打电话确认,其也同意让出涉案土地和平摊修路费用,并同意出钱3000元购买姚某三猪舍作为其家路口出入。
2017年初,姚某一、姚某二回家后因其他原因与其弟姚某四发生纠纷,就借口新修道路侵占了自家原土地,怒火中烧,放了一堆柴在道路中阻塞交通,致使大山冲全村道路被封,无法通行,由此引发了姚家兄弟村民上访,致民愤极大,导致矛盾激化,甚至会发生群体伤害事件,给龙湾村的和谐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事件发生后,高州市古丁镇某某村村委会多次组织调解,派出所也派出警力协助,均无果。2018年01月24日,梁文光律师会同古丁镇司法所周才所长一起到村委会进行实地调查,分别走访双方当事人,了解实际情况、各方诉求,并寻求解决方案。
在梁文光律师、周才所长和李某生、余某某等干部到当事人家里分别了解情况的过程中,姚某生一方情绪非常激动,一度增加木柴、大木头,完全阻碍道路通行,并直接持柴刀躺在路中央,声称自己是在维权。梁文光律师、周才所长等人对当事人进行了苦口婆心的劝解,指出法治社会应当依法依规处理问题,双方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历经三、四个小时,双方当事人情绪稍有稳定,梁文光律师抓住这一契机,连续作战,要求双方一起到村委会办公室进行调解。
二、法律分析
首先,关于姚某二一方砍柴塞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规定可知,姚某生用木柴阻塞交通属于违法行为,不仅不能起到维权作用,反而会扩大矛盾,应当清理道路、恢复通行。
其次,关于提供道路便利的必要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的规定可知,道路通行,应当尊重历史,并根据互惠互利的原则处理。
第三,关于使用土地是否构成确权纠纷,是否需要补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和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的规定可知,道路的开通虽然占用土地,但属于相邻关系处理范畴,并不属于确权纠纷。被占用土地一方可以要求补偿。
第四,关于若双方坚持申请确权,有何法律依据、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规定可知,若是双方坚持通过确权来分清责任,则必须保持道路现状,通过行政程序来处理,并通过司法程序作出终局裁决。但是,这必然导致旷日持久,矛盾不可能迅速解决。
三、处理过程
调解伊始,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地界问题。姚某一、姚某二一方在调解中提出二个请求:一是应以姚某一、姚某二屋后墙为界限,东南角土地界限下的土地归姚某一、姚某二所有;二是姚某一、姚某二还要求用村中姚某三墙角下的姚庆生宽1.5米,长12米的土地以置换原被占用道路的土地。姚某四、姚某一、姚某盛为村中代表的一方仅同意姚某一一方前一项的诉求,对后一项诉求则强烈拒绝,理由是道路原土地不应属于姚某一、姚某二一家。这时,姚某一、姚某二一方称自己在土地上种植香蕉树数十年,理应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而姚某四一方则坚持该土地为父亲常年使用,并没有将此分配给姚某一。双方因道路原土地的归属问题争执不下,场面几乎失控。梁文光律师和周才所长及时提出,道路已经建成三年有余,拆除道路的做法会导致双方更大损失,且双方结仇,影响历史通道,并不可取,同时指出,未解决纠纷就封村中道路违法,轻则治安拘留,重则构成刑事犯罪。因此,主张搁置土地使用的归属权问题,优先讨论合理补偿的和解方案,通过分开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双方情绪稍稍稳定。
这时,双方又产生第二个争议焦点,也即在修路时,姚某一、姚某二一家是否知晓并同意修路,双方观点不一致。姚某一、姚某二一方坚持声称知情但不同意;而姚某四一方则反复强调其曾致电姚某一,告知其修路的情况并为姚某一家入口购买姚某三猪舍而代其垫付了3000元购地款,并找来负责修路的案外人承包公路老板张某某作证,张某某到调解现场陈述称,收到姚某一其家路口购买姚某三猪舍费用3000元和平摊修路工程费用共10000元作为修路费。梁文光律师认为,相比之下,案外人承包公路老板张某某证言没有相反证据,比较可信;既然姚某一支付了修路费,应视为姚某一一家对于修路一事知情并同意。
双方争执过程中又引发了第三个争议焦点:姚某一声称已经将购买姚某三猪舍费用3000元通过其女儿转交中间人麦超生支付给姚某四;但姚某四方坚称并没有收取到代其垫付了3000元购地款。由此找来案外人麦某生,麦某生到场陈述:当时的确帮姚某一转交了3000元给姚某四,但姚某四拒收并返还给麦某生,现在发生争议后已将3000元返回给麦某生手上。梁文光律师据此认为麦某生所获取的3000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姚某一。同时对姚某四进行单方沟通并解说,姚某四同意赠与3000元费用给其大哥。各方当事人经梁文光律师和周才所长耐心劝说,终于同意由麦某生将3000元返还给姚某一。作为交换,姚某一一家不得再提道路原土地的归属与赔偿问题。
梁文光律师、周才所长和两位村主任分别做各方思想工作,反复沟通、协调,经过6个多小时的艰难调解,各方均同意让步。双方一致同意,麦某生将3000元返还给姚某一,姚某四同意赠送垫付了3000元购买姚某三猪舍费给其大哥给姚某一;同时,姚某一一家也获得姚某一屋后墙东南线延伸界线下的东南角土地作为补偿。
四、处理效果
在达成共识后,梁文光律师第一时间为双方拟出《调解协议书》,经双方阅读后签字并捺手印,和解协议载明:一、姚某四同意赠送垫付了3000元购买姚某三猪舍费给其大哥给姚某一。二、由麦某生将3000元返还给姚某一。三、姚某一一家获得姚某一屋后墙东南线延伸界线下的东南角土地作为补偿。四、姚某一、姚某二一家需立即清空道路障碍物,恢复道路通行,并承诺不得再用木柴等杂物堵塞大山冲村中硬底化道路。五、双方不得因此事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否则违约者需支付守约者违约金。最终,双方交付完毕,姚某一在收据上签字,此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五、心得体会
本次调解工作最终得以圆满结束,双方经过艰难协商也得到了各自满意的结果,兄弟家人之间握手言和,往日恩怨一笔勾销,令人欣慰,全村道路得以畅通。
首先,要在充分了解双方意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分别单独进行谈话是充分了解意思与意愿的有效方式。在双方共同调解前,我们进行的单独谈话,指出错误和违法地方,成为调解成功的重要前提。当我们以平和的心态与语气同当事人进行交流时,才有机会获得有效信息,如果一开始双方当事人便在一起争吵,势必发生争执碰撞,调解就无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