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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以不当得利之诉,破解村款侵占困局
2025-10-31
来源:未知
点击数:  93        作者:未知


  • 律师以不当得利之诉

    破解村款侵占困局

    【基本案情】

     电白区A镇某管理区B经济合作社曾与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任B经济合作社负责人为何某文。B经济合作社向某公司出具《委托书》,明确要求其将50万元土地转让补偿款汇入何某文个人账户。某公司负责人范某兴委托友人杨某波,向该指定账户汇入10万元土地转让款。

     后因某公司未能依约支付50万元补偿款的剩余部分,构成违约。经双方协商一致,某公司已支付的10万元转为违约金,归B经济合作社全体村民集体所有,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违约责任。此后,B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多次要求何某文取出该10万元违约金,用于集体开支,却遭其无理拒绝。何某文声称该10万元是某公司支付给自己的“好处费”,既非土地转让补偿款,也不属于违约金,不应归村民集体所有。

     现B经济合作社依法注销,其权利义务由新成立的C合作社及D经济合作社承继。何某文已不再担任原B经济合作社负责人,丧失了保管集体款项的法定资格,却仍强占该笔集体款项据为己有并肆意挥霍,严重损害了C、D合作社及全体村民的集体利益。

    【办案过程】

     为维护集体合法权益,C合作社与D经济合作社作为共同原告,委托黄国凤律师代理本案。黄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梳理委托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深入分析案件核心争议点。针对证据链条中的欠缺部分,黄律师指导委托人通过合法途径补充收集,随后结合全案证据进行反复论证研讨,在充分权衡诉讼策略利弊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最终以“不当得利”为案由,将何某文起诉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诉求其返还10万元不当得利款项及相应利息。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申请、再审后一审等多重诉讼程序。庭审中,面对何某文的抵赖与无理辩驳,黄国凤律师从案件法律定性、证据效力、事实逻辑等多方面,提出针对性极强的代理意见,有力驳斥了何某文的答辩主张。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判决何某文向C合作社及D经济合作社返还不当得利款项。

    【办案思路】

     黄国凤律师通过对案件的全面剖析,明确本案核心争议焦点集中于两点:

     焦点一:案涉10万元的开支性质认定

     案涉10万元虽存入何某文个人名下存折,但该款项的来源是某公司支付的集体违约金,所有权归属于村集体。何某文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折中该笔款项的开支经过村民大会授权或与集体事务相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何某文离职后未按规定办理集体款项的交接与结算,已无合法依据保管该笔集体资金,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焦点二:何某文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案涉10万元属村集体固有财产,何某文离职后既未返还存折,也未将款项移交新的集体组织。除33818元经原告认可用于集体事务(已在诉求中相应扣减)外,其余款项均被何某文擅自支配,导致10万元集体资金所剩无几。何某文在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占有、消耗集体款项,自身获得财产利益的同时,造成了C、D合作社的财产损失,完全符合《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返还全部款项及相应利息。

    【办案感悟】

     黄国凤律师及其团队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立足服务发展大局,践行执业为民理念,依法诚信执业。本案的成功办理,正是“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的生动实践。面对群众的合法诉求,律师团队以专业、耐心的服务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化解纠纷,既彰显了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素养与责任担当,也有效减少了信访维稳风险,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本案的公正判决,同样离不开法院对司法公正的坚守。法院通过严谨的审理、公正的裁决,让人民群众在个案中真切感受到了公平正义,进一步增强了群众对我国司法体系的信任与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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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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